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徐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的通知
(徐建发〔2006〕5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部长令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抗〔2002〕2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徐政发〔2000〕15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包括县(市)区)新建二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均需申报初步设计的抗震专项审查。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向有关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抗震专家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抗震专项设计的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提出回复意见。复审的项目还需提出复审回复意见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对有关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资料;包括超限高层和采用抗震新技术试点的建筑工程。首先由抗震管理机构对该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抗震设防审查证书。
三、对二级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应作为在施工图审查阶段主要专项审查依据之一。凡在初步设计阶段二级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计专项审查的,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进入施工图设计,审图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⒈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附表);
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⒊结构设计说明书;
⒋建筑和结构专业的初步设计图纸;
⒌超限设计时对设计依据和可行性的专门说明及结构计算书;
五、需要审查的范围
凡在本市抗震设防区内建设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等级二级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属初步设计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内容。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由抗震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发放《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