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港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试点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07〕340号)文件要求,本市将开展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以下简称:普查)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试点范围
全港范围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运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渔港和军港兼营商港业务的,其商用业务部分纳入普查。
二、普查试点对象
包括两部分:一是上海港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上海港从事港口生产活动的法定港口经营单位。
三、普查试点内容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工作内容:
㈠填写调查表格;
㈡编写港口基本情况;
㈢绘制主要港口平面图
四、普查试点标准时间
2007年6月30日,即港口和设备普查统计数据以2007年6月30日数据为准,其中港口吞吐量和港区间运输量为2007年9月数据。
五、组织方式
本次普查由部成立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普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普查办公室设在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详见附件一)
根据交通部要求,上海港已成立普查机构(详见附件二)。
上海港各试点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
六、实施要求
㈠在普查试点标准时间前凡上海港域范围内(包括洋山深水港区)已投产(包括试投产)使用的港口设施均纳入普查。
㈡试点普查的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普查办公室负责上海港范围内的普查试点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各试点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㈢培训内容包括普查试点方案、普查试点数据采集软件和港口平面图绘制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