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口局负责内河港区中的苏州河、龙华港、虬江范围内的码头以及各内河港区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客运码头;除此之外的内河码头依照行政区域范围,由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建议方案
㈠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快推进内河码头规划制订的同时,对老码头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梳理,并根据编制中的内河港区规划原则和范畴进行基本分类(分类标准见下文)。
㈡将内河码头划分为五类六种,实施规范经营许可工作的对应措施分别为:
⑴对原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Ⅰ类),予以认可。对Ⅰ类码头中,因历史原因未正式申领过岸线使用证的,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向市港口局补办申领手续。规划正式出台后,Ⅰ类码头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各区县按规划逐步调整。
⑵对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码头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较好,但未申领许可证的码头(Ⅱ类),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换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⑶对基本符合规划要求,但各方面条件较差,不符合核发许可证要求的码头(Ⅲ类),由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备案登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对整改后通过评估达标的,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换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⑷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码头检查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较好,但未申领许可证的码头(Ⅳ类),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按规划逐步调整。
⑸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各方面条件又差的码头(Ⅴ类),分两种情况处理:对长期无人经营、安全隐患较大、关闭后对地区水运市场影响不大的码头(Ⅴ类一种),予以关闭取缔。对短期内关闭确有困难的码头(Ⅴ类二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备案登记,重点监管。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取缔;对整改后通过评估达标的,由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规划正式出台后,按规划逐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