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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
  (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工作,积极指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增强商标法律保护意识和竞争能力,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要依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豫工商〔2004〕152号),重点查处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商品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我市的重点是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违法案件以及食品、药品、农资、涉外商标违法案件。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督促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保护合法经营,严肃查处侵权行为,对既侵犯商标权又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的商品或企业,要积极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新闻出版部门联合执法,对侵权严重的市场经营户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保护著作权。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分别按照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关于打击软件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豫新出〔2004〕44号)、省版权局制定的《以“三个重点”为中心,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豫权联〔2004〕1号)、省文化厅制定的《关于音像市场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豫文市〔2004〕9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全面清查整顿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印刷品、包装物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校园周边、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及县城以下农村市场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同时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确保市、县政府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新乡市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新出联〔2004〕4号文)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复制、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行为。同时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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