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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填报1995年肉价补贴各项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填报1995年肉价补贴各项报表的通知
(京财综[1994]2349号)


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市属各有关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87〕财预字第1225号《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副食补贴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各主管部门要详细调查本系统所属各单位1994年人均留利情况,填报“1994年人均留利情况调查表”,并附直属单位1994年利润分配表或1994年收支平衡表,于1995年2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其中:直属企业单位按税后利润填报1994年人均留利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内单位按预算外收入和增收节支款抵顶预算后数字填报1994年人均留利情况调查表:差额预算单位按收入全额抵顶支出后数字填报1994年人均留利情况调查表,由单位自行支配资金,预算外单位按收入减支出后的结余填报1994年人均留利情况调查表。
  二、各主管部门在汇总填报“1995年肉价补贴计划表”时,要按照报表说明填报。其中:“财政应发肉价补贴职工(包括企业兴办中技学校)”部分,应根据“1994年人均留利情况调查表”填报,即:人均留利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单位,财政应发肉价补贴在1-4栏内填列;人均留利在1000-2000元的单位,财政应发肉价补贴在5-8栏内填列,人均留利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单位,财政应发肉价补贴在9-12栏内填列。此表于1995年2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三、“肉价补贴支出季报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到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四、各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填报各表,逾期不报者将不予拨款。
  通讯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8319988-14307
  联 系 人:林 红

  19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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