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建议;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检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抄送财政局、工业经济发展局、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企业列支。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六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制定派出监事会的方案,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监事会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承转监事会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三)负责和承办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与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工业经济发展局等部门互通有关情况,转送市政府批复的《监督检查报告》;
(五)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