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监事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2.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3.行使监事的表决权;
4.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5.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兼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参与监事会的有关工作;
2.行使监事的表决权;
3.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4.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有关事项的联络、沟通。
5.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