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监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从其内部副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中提名推荐,经监事会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同意后,由派出部门、单位确定派出,报市委组织部和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一般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若干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上述成员担任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时,应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入企业监事会任职,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资格: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自持;
3.熟悉经济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第八条 专职监事、派出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从事监事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九条 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资格:职工代表监事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50岁以下,工作表现好,原则性强,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