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正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副主席由副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监事会管理机构考察、提名,由副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其中,副处级专职监事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科级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