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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信息办、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贸易局 市信息办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有效组织实施《杭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纲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应用为抓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快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服务于民,促进电子商务与提升生活环境相结合;统筹规划,重点推进,促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和骨干工程的发展;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结合,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社区信息化协调发展。
  二、以企业为主体、应用为核心,加快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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