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上交国家能源交通基金
7.上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8.其他支出
附件二:
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报口径
一、地方财政部门包括乡一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全额填报,支出按资金使用性质,分别列入有关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下列口径填报决算。
(一)行政性收费和专项事业收费及专项基金,不论其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如何,收支均按全额填报。按国家规定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不填报本决算,但未上缴国库的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仍应填报本决算。
(二)生产经营性和服务性收入,按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分别填报收支决算。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收入部分按预算经费拨款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入填列“经营服务纯收入”科目;未进行成本核算的按全额填报;支出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转作抵支收入的数额填列;转作抵支收入”支出科目,未转作抵支收入的按使用性质填列相应科目。
2.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以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建立专用基金的,收入按提取的专用基金数额填报;未建立专用基金的,收入填列各款中的“其他收入”科目。支出均按使用性质填列相应科目。
经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化管理单位,不填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三、各类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协会、学会、商会、工会及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会费,各级党委、共青团等的党费、团费不填报决算。但举办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口径填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四、企业主管部门经国家批准收取的各种基金,收入应按全额填报;支出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开支部分,按资金使用性质填列有关支出科目,拨给下属单位的填列支出线后(下)“补助下级支出”科目。
五、预算外资金利息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分别增加各项资金,如按比例无法划分的,一律填报收入各款中的“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