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留教育部门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其他部门的“税收分成”等即不属于专用基金,又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专项资金的收入科目,并仍然在决算中单独反映。
三、支出科目
(一)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单位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取消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支出科目,并入“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科目。
(二)因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中反映,决算正表中养路费收入不在决算中单列,同时,考虑原“养路费支出”科目仅包括养工程、养路事业和养路其他支出,养路费上缴的“两金”及税费单独反映,“养路费支出”科目并不能全面反映养路费支出情况,因此,取消“养路费支出”科目,其支出按使用性质填列相应支出科目。
(三)根据税制改革,取消资金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取消原“奖金税”支出科目。
四、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收支款级科目
按照机构改革变化情况以及管理工作需要,进行适当修改、简并和增加。
(一)根据机构改革,原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并为国内贸易部,将原“商业粮食部门”修改为“内贸部门”。
(二)将原“城市公用部门”修改为“城建部门”。
(三)将原“文化文物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广播影视部门”简并为“文化部门”。
(四)取消原“旅游部门”、“行政机关”并入“其他部门”。
(五)增加“劳动人事部门”。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线下科目
(一)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线下的“结转下年的支出”、“下年安排使用的农业税附加结余”用途不大,予以取消。
(二)企业不在沿用预算外资金概念后,原决算线下“未完工程占用”、“专项物资的占用”用处不大,予以取消。
修订后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共8项,编号顺序为:
1.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城市维护支出
3.福利奖励支出
4.行政事业支出
5.转作抵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