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94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仍实行评比制度,评比办法不变。专题分析同时列入评比范围,请认真编制,及时报送。
六、统一印制的预算外决算表格,请各单位于1994年12月6-8日到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饭店4号楼上三层)领取。
附件一:
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及报表修订说明
根据1993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情况,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需要,考虑近两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面临重大改革的状况,本着“科学完整、遵循制度、简单明了、突出重点、相对稳定”的原则,我们对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及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有关科目及报表的变动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收入科目
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1.根据税制改革,盐税并入资源税,因此,取消原“各项附加收入”款中的“盐税提成”科目。
2.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税制改革,预算外企业应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纳税,地方财政部门不应在对预算外企业实现利润进行集中,预算外企业也不再建立折旧基金,因此,取消原“集中企业收入”款及相应收入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省两级审批的权限的划分,为反映市级人民政府或市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并纳入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管理的专项收费等情况,在收入中专门设立“专项收入”款。
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为便于直观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的情况,使决算报表简单明了,将收入科目进行归类简并。具体如下:
(一)取消原收入各款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资金等项目,分别统一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收入科目。
(二)保留行政事业单位从收支结余中建立的专用基金以及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纯收入”科目将原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简并为“折旧(修购)基金”科目,并将原高等院校学校基金、中专技校学校基金简并为“学校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