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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广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在各项工作中厉行节约的指示》的意见

  附件1
  预算执行市级领导责任制

  一、为了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审批程序,明确职责,确保部门预算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二、本责任制所称责任人是指分管相关预算单位的市级领导。
  三、责任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以下事项负直接责任:
  1.超出职权范围审批追加单位临时预算的;
  2.未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安排项目经费的;
  3.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预算安排的财政切块等专项资金的;
  4.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现场作出有关财政资金安排事项的。
  四、责任人对分管相关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以下事项负领导责任:
  1.预算单位年度期间对外欠账、赊账无法偿还的;
  2.预算单位坐支、挪用应缴财政收入的;
  3.预算单位有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行为的;
  4.预算单位不履行预算法定职责和无故完不成预算目标承诺的。
  五、责任人要加强对分管单位预算支出情况的监督,带头勤俭节约,作好表率。
  六、对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
  预算执行部门领导责任制

  一、为了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审批程序,明确职责,确保部门预算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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