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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

  (二)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任
  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审查、备案。
  (三)监事会成员的职级待遇与管理
  监事会主席为正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副主席为副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专职监事为副处级或科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监事仍为企业人员,保留企业职工身份不变。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的编制单列,隶属市国资委管理。
  四、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根据市政府授权,监事会在监督国有企业的同时,对已改制国有资本退出的原市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市属集体企业中依法界定的国有资产和市属集体企业资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五、监事会的管理
  (一)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职责为:
  1.制定派出监事会的方案,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监事会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承转监事会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3.负责和承办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4.负责与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工业经济发展局等部门互通有关情况,转送市政府批复的《监督检查报告》;
  5.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
  6.做好专项问题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7.抓好监事会的党的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
  8.完善监事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9.负责监事会的行政保障、技术支持及其他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事宜。
  市国资委内设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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