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5]2号)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为保证派出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性质
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委派,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范围和监事会组成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我市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性质、企业规模的实际情况,共派出4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及专职监事4至5人,分别与各企业1-2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该企业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一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38户;
第二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36户;
第三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非工业企业25户;
第四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公司及相关企业19户。
同时从各监事会中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6名监事,按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入企业监事会任职。单独派出监事分别由各监事会负责管理。
三、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及待遇
(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的选任
1.选任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从公务员、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近两年参加公选进入考察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后备干部中符合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2.任免程序。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组织考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