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治理整顿工作
1.合理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市商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于2005年2月28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分级实施。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查、重新认定工作。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查、重新认定工作。2005年3月15日--2005年4月15日为申报阶段,各屠宰厂(场)向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书面申请材料和相关技术材料。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定点审批工作。
3.依法取缔非定点屠宰厂(场)。未经各级人民政府重新定点的屠宰厂(场)必须停止经营,自行关闭,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2005年7月1日--2005年8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自行关闭的非定点屠宰厂(场)强制关闭,予以取缔。
(二)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认真落实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实施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各定点屠宰厂(场)应在2005年元月30日前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驻厂(场)实施检疫工作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条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收费窗口,按标准单独向货主收取检疫费。从2005年2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检疫体制执行。理顺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保证出厂(场)肉品检疫率100%,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生猪凭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及验讫印章出售、运输的规定。
(三)肉品市场整顿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生产加工窝点,确保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对一些私宰现象严重、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窝点,要下大力气予以清除,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案件,要依法严惩。
2.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对出现屠宰注水生猪、病死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
3.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且检疫合格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和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4.规范市场秩序,依法处理违法经营行为。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罚。各类肉品交易市场要符合卫生条件,严格执行进货索票索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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