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新政[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理顺生猪屠宰管理体制,依法打击私屠滥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打击私屠滥宰,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保证上市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规范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二、治理整顿的内容与目的
(一)依据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对全市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资格审查,重新定点,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其定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
动物防疫法》。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依法收取检疫费,出具检疫证明。
(三)加大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非定点屠宰场所,加大对肉品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杜绝病害肉品上市,对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肉品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