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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

  4、决策公开制度
  村“两委”应制定和公开决策流程图,公开村级事务的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决策前应有充分的民情恳谈和民意听证,决策后应接受全面的监督和质询。民主决策的事项,要书面记录在市里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记录本》上,并妥善保存。同时,应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等系列制度。
  (三)建立健全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机制
  1、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村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明确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村办企业的转制方案、各业主承包方案、土地征用方案、投资项目建设方案等必须事先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街道)应制订出台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2、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全面建立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核算(账务)中心,实行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账目,必须经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进入中心记账、核算。杜绝一切账外账或“小金库”现象。
  3、行政事务“零招待”及经费包干制度
  大力压缩村级招待费用,村级行政事务应当实现“零招待”;限制报纸杂志等征订费用;村干部行政经费应实行包干制度。
  4、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对村级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要明确招投标的范围,统一招投标的程序,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制订出台有关村级集体建设工程和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等相应规定。
  5、村级事务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体的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申报与收入公布制度、村干部人数与补贴制度、通讯与交通工具管理制度、公章与档案管理制度、考勤值班制度、首问责任制制度、工作移交制度、班子学习制度等。相关部门应制订出台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村级组织工作规范性意见。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村级法律顾问,要对付诸表决前的村民自治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建立健全对村级事务、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机制
  1、村级事务公开制度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明确村级事务中党务、村务、财务等应该公开的重点内容,始终把公开原则贯穿于村级事务各项管理的全过程。把工作内容和方法从以往的财务公开为重点转到全面公开村务管理事项上来;从注重硬件建设转到主动服务上来。应当允许每个成年村民,在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对村务管理事项进行查询和质疑,并要求答复。对因不公开而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2、村干部评议制度村级组织班子成员都应及时将工作情况和村民的意见建议记入市里统一印制的《民情记录》,本着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态度,每年接受党员、村民或村民代表对其工作进行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结合年度考核,一般于年底在党员、村干部、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上进行测评,并向全体村民通报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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