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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

  3、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制度
  由社员推荐或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选举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
  4、选拔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制度
  除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外,为村级组织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村会计,共青团、妇代会、民兵、治保调解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编制名额和资格条件,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并经相应报批程序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公开选拔的途径产生。
  5、村民代表选举制度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6、村务监督小组选举制度
  各村应设立村务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由3-9人组成,成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村民中普遍推选,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中集中推选。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的成员应当为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负责对村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村里决定的事项及村务、财务、资金资产等实行民主监督。
  (二)建立健全村务民主决策机制
  1、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权利,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条件的可以每季召开一次,特殊事项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对会议所决定事项完成的进度和质量应进行监督和督促,对决定执行不力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帮助。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村级事务的重大事项必须执行村级“两会制”,即通过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策,否则均为无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再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定;最后由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两委”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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