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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

  (二)目标下达
  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由市目标办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三)日常督查
  市目标办会同各系统牵头部门对市直单位的职能工作目标的管理和实施情况,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实时考核验收等方式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并建立计算机目标管理动态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社会评价中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考核方法,由市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市直各单位自评、系统初评,市目标办审核、反馈和公示后,目标考核结果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目标考核得分由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相加而成。
  (五)领导考评
  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市直单位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采用5分制标准组评分法进行考评。
  (六)社会评价
  市满意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省直机关、老干部、专家学者和市行风评议代表,各区县(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部、委、办、局,街道(乡镇)党政(包括人大)负责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企业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九个投票层面进行社会评价。经统计计算出结果后,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七)数据汇总
  1、综合考评单位的数据汇总由市目标办、市满意办负责,根据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的得分,汇总得出各单位综合考评得分。综合考评得分为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3项得分相加之和。2、非综合考评单位的数据汇总由市目标办负责,根据目标考核和领导考评的得分,汇总得出各单位考核得分。
  (八)等次确定
  1、综合考评单位的等次,根据各单位综合考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未达标末位单位(不满意单位)。其中,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占15%,先进单位占20%。
  2、非综合考评单位的等次,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为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4个等次。其中,成绩显著单位和工作先进单位的比例各占15%左右。
  3、综合考评确定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非综合考评确定为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4项工作中,没有被“一票”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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