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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
(市委发〔2005〕60号 2005年12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和市级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效能建设,确保全市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现就综合考核评价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牢固群众观,坚持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体现“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业绩实现为导向”,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市直单位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群众认可、便于操作、奖优罚劣、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考评内容
  考核和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
  (一)目标考核。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领导考评。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社会评价。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工作实效和社会影响。
  四、考评对象
  考核评价的范围和对象为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综合考评单位,即实行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单位,包括社会服务相对较多的政府部门,社会服务相对较少的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党群部门。
  第二类:非综合考评单位,即实行目标考核和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单位。
  五、方法程序
  综合考评方法实行“考评结合、同步进行、综合评定”。
  (一)目标制定
  职能工作目标。市直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职能分工提出考核目标,经系统牵头部门审查后报市目标办审核并公示,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共性工作目标。由共性工作目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三个文明”建设的要求提出考核目标,经市目标办汇总,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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