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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投融资市场改革:自2005年开始,全面开放我市投融资市场,鼓励民营资金、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投资我市市政公用行业。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通过有偿竞买等办法,有效经营我市市政公用行业无形资产,出让加气站以及道路、桥梁、广场、路灯、停车厂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等,新增出租汽车一律实行经营权出让。
  (三)经营市场改革:全面放开我市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业垄断,实行经营市场化,并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制度。2005年完成我市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条件成熟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改革。
  (四)作业市场改革。2006年我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作业性市政公用行业,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全部改革完毕。作业市场全面放开,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作业企业或作业人,允许社会组织的作业公司、物业公司及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公开竞标承接作业任务,建立和实施城镇道路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
  (五)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编制管理部门对拟保留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重新核定后,原事业单位按照批复的机构编制方案实行定岗定位,剩余人员分离组建股份制企业。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事业单位,全部改为企业,按《公司法》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事业单位要将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人员分离出来,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六)国有企业改革。可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股权出让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
  (七)监管方式改革。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规则;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投融资监管,禁止承诺固定回报;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与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对市场行为、产品与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协议或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八)推进价费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完成建立市场经济要求的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与服务的价费机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也可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予以确定。对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等作业项目价格,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办法予以确定。为满足社会性利益需要,若企业产品和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企业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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