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完成总体目标后,建设单位向杭州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验收前,由科技局委托审计部门指定内容对其财务进行审计。项目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平台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平台建设方案和平台合同书;
2、平台验收申请报告;
3、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4、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6、项目经费的决算书和审计报告;
7、建设单位当年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杭州市科技局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同意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一般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平台合同书、平台工作汇报、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对平台进行全面验收。申请验收平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全部完成平台合同书中的任务;
2、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等;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超过合同书中规定的建设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
6、经费使用中存在较大问题。
第十四条 验收未通过的平台,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平台资格,并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和市财政补助等组成。专业类和中介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经费为主,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与创新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费、技术合作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市财政补助实行分期支持的办法。平台完成分期合同指标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后,市财政将根据平台实际投入情况以及建设目标与服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并拨付当年度财政补助经费。
建设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否则市财政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平台建设单位纳税地的区、县(市)应给予相应资金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