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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引导平台健康发展。
  杭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审批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审查平台年度经费汇总决算;检查、监督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平台绩效评估。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新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参与组织实施平台建设;落实拨发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协调平台牵头建设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关系。
  第六条 平台建设单位是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自筹经费;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定期报告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接受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的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三类科技平台。其中,申请建设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所属行业应是我市的优势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申报平台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能力。
  4、建设目标明确,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
  5、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6、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如申报平台由多个单位联合参与建设,则必须确定平台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具有与其它参加单位较好的合作基础、较强的协调能力、较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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