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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科合〔2005〕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我市将启动建设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杭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条件和服务平台,为杭州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我市及在杭的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第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整合、完善、提高的要求,硬件建设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共建共享与公共服务相结合、调控增量与激活存量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建设与管理并重,积极探索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激励机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保持平台建设和发展的旺盛生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杭州市科技局会同杭州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科技局或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参与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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