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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缓解我市水污染严重形势,市政府于2004年4月29日印发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造纸化工等工业企业和医院水污染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新政办〔2004〕57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和医院实行限期治理,并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依此要求,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共对83家工业企业和医院实行了限期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已通过验收,部分单位已建成污染防治工程正在进行调试,仍有一些单位还没有开始建设或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限期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的要求,市政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污染限期治理单位的督导工作,督促其尽快完成治理任务。
  二、对于造纸企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下达停产治理决定;对于化工企业和医院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进行罚款,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必须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逾期仍完不成任务的,实行停产治理。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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