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部分造纸企业制浆生产线和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5]26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关闭部分造纸企业制浆生产线和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工作顺利实施,增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现将关闭造纸企业制
浆生产线和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闭时间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5年--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新政办[2005]15号)确定的关闭时间。拆除造纸企业制浆生产线工作于2005年3月底前完成。关闭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要对关闭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工作作出具体计划,采取坚决措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泥立窑生产线立即关闭。具体计划安排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二、关闭标准
(一)关闭造纸企业制浆生产线标准
1.拆除切草备料系统。
2.拆除喷放仓。
3.蒸球落地并清理出厂。
(二)关闭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标准
1.拆除上料系统、下料系统涡轮减速器,输送系统。
2.拆除风机管道、电机及制球盘等主要设施。
3.拆除立窑。
4.吊销营业执照。
三、组织验收
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联合组成效能监察验收组,对关闭造纸企业制浆生产线和关闭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完成情况实施检查验收。
2005年4月,对关闭造纸企业制浆生产线完成情况实施检查验收。
2006年1月,对关闭水泥企业立窑生产线完成情况实施检查验收。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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