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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 95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主管省直管单位的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2007年、2008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以后年度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单位的应缴费工资基数(同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并按省医保中心核定金额于每季度的上个月按季缴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参保女职工妊娠后,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妊娠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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