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的通知
(新政办[2005]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创优”工作,规范夜景照明管理,对我市城市夜景照明开闭灯时间进行统一管理。城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假日、重要节日和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四个等级开闭和管理。
一、城市夜景照明内容
(一)城市桥梁、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照明;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照明;
(三)标志性建(构)筑物照明。
二、开闭灯时间管理
(一)开灯时间与路灯同步。
(二)闭灯时间管理:
1.平日夜景照明的闭灯时间夏季(5月初至9月底)不得早于22:00点,冬季(10月初至次年4月底)不得早于21:00点;
2.一般假日是指每周星期六、星期日,闭灯时间要分别比冬、夏季平日闭灯时间延长一个小时;
3.重要节日是指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元旦等,规定放假的前一天和放假期间开放,闭灯时间要分别比冬、夏季平日闭灯时间延长两个小时;
4.全市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与重要节日时间相同,或按市政府要求开闭管理。
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