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财综[1993]1847号 1993年9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93)财综字第106号《关于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我市“两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完成今年的“两金”征收任务,确保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的资金来源,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两金”征收管理
“两金”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好这项收入,对于保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促进“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十分困难,如果“两金”收入大幅度下降,其他收入又不能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将更趋艰难。因此,各级财税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两金”征收管理工作,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统一出台的减免“两金”的政策,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规定,把该收的“两金”征收上来,除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减免“两金”的文件和制定的政策以外,其他各部门、各地区超越权限和范围减免“两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明确“两金”征收政策和范围
今年7月1日起,企业实行新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简称“两则”),根据“两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使“两金”征管趋于规范,对企业“两金”征收按以下原则执行。
凡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
企业财务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和上缴财政部分后的利润计征“两金”。所有企业提取的折旧免征“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