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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下水重污染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为确保污染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长期发挥效益,必须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完成后,有关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竣工验收材料,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水利局。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方案、批复、资金拨付文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工作总结、水质化验报告、工程管护制度、县、乡自验报告、当地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请验报告。
  市级验收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分组进行验收。验收采用“听、看、查、”的方式进行。验收时间根据工程进展分阶段进行。
  市级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省水利厅等单位报送有关资料,准备迎接省级验收。
  (六)工程运行管理为管好用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豫水农〔2004〕8号)的要求,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护制度,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责任,运用市场运行机制,合理核定水价,实行计量收费,同时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供水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工程的运行管理办法,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领导小组和相关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级机构形式,建立本级政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工程建设实施和本级配套资金筹措落实及保证良好施工环境工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指导。市发改委按照国家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拨付和使用监管;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项目实施的全面组织和技术指导;市卫生局负责为饮用水源水质免费进行检测认定;市环保局负责新建水源工程水质防污保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与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县、乡、村实行层层负责,逐级逐项目明确行政责任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并建档责任到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督查组和技术指导组分包督查县(市)、区工作,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工程,分包领导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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