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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下水重污染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工作任务与时间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计划,本次地下水污染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拟解决4个县(市)区56个行政村的饮水问题,其中卫辉市38个,新乡县12个,卫滨区4个,牧野区两个。建设任务于2005年5月底前完成。
  (二)建设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经国家计量认证的水环境监测中心化验认定,水质应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规定。设计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庭院经济用水等。根据有关规定,综合标准为30-50升/人.日。供水方式应结合当地实际,不搞一刀切。村庄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采取联村集中供水,发挥规模效益;城镇近郊在原有水厂辐射范围内的村庄,可以采取管网辐射供水的办法加以解决;位置比较偏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可采取打井、建集中供水点,实行定点供水。有条件的,原则实行供水到户。对经济条件差,农民承受能力不足的地方,可以尊重群众意愿建集中供水点。到集中供水点取水距离,控制在居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防止水源污染,对所有供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加以保护。
  (三)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其中各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及干线管网,入户管网由群众负担。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得向群众硬性摊派,同时按照“谁建设、谁投入、谁受益”和自愿的原则,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提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由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县(市)匹配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到位后,省、市资金到位。实行县级报帐制,报帐提款,集中支付,资金兑付应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需要,不得有意拖延支付。财政拨付资金可根据不同项目具体需要,由水利部门提出意见统一调剂使用。
  (四)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实施由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工程在实施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工程类型、供水形式、入户管网筹资方式等要尊重广大群众意愿,得到群众的认可。各县(市)、区要逐村制定项目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局批复后实施,井房统一设计标准。对打井工程实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队伍,要严格资质审查,打井队应具备甲级资质。要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施工经验丰富、业绩优良、信誉度高的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对机泵、设备、管材等主要工程材料,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工程材料采购要有技术人员把关,严禁伪劣产品进入。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每项工程各个环节要严格验收把关,并由乡村派人现场跟踪监督签字认可。各乡村要专人负责建设协调工作,积极为施工提供便利条件,杜绝借机勒索施工单位,努力创造优良建设环境,保证工程进度。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定期向市水利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
  (五)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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