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林业工作的意见》(新政〔2005〕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春季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的督办通知》(新政办明电〔2005〕37号)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我市2005年度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落实,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2005年植树造林重点工程建设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2005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以下重点工程建设任务:退耕还林15.3万亩(其中山区雨季造林11.5万亩任务2005年8月底前完成);通道绿化新植63公里,补植1137公里;速生丰产林10万亩;黄河护堤林76.6公里(折合面积1.6万亩);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80万亩,长垣县、获嘉县、原阳县巩固完善省级达标成果,延津县、封丘县、新乡县实现省级平原绿化高级达标,其他六个县(市)、区实现市级平原绿化高级达标。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长、主管副县(市)区长,市林业局长、主管副局长;各县(市)区林业局长、主管副局长,各有关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以及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造林标准按时完成了建设任务;通道绿化造林保存率是否达到了90%以上,其他造林保存率是否达到了85%以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