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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度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度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通知
(京财预[1994]2553号 1994年12月19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建行经办行,建设单位:

  为切实做好1994年度中央补助我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94)财基字第142号〕精神,从1994年度起,原由建行总行专用投资室管理的中央补助我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项目,其年度财务决算,由市财政负责审查、汇总。

  二、各部门在编报1994年财务决算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认真地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三、财务决算的审查、签证工作仍委托建行经办行负责。

  请建行经办行于1995年1月底前将审查签证的财务决算并附1994年会计决算签证单一份上报建行分行。各建设单位于1995年1月底前,将经建行经办行审查、签证的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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