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征收计划的制定及超收资金管理
从2005年开始,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收计划以该县(市)、区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12%的年递增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分解下达。涉及区划调整的县、区的基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调整的区域范围进行确定。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稽机构要认真组织征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省返还我市的超计划征收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我市公路建设、养护等费用,由市交通、公路部门依据全市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统筹调剂。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及运输管理费超收部分实行市、县两级三、七分成。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县(市)、区,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拨其年度公路养护切块资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四)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农机监理、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军队后勤、武警后勤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配合和协助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缴工作。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辆由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对军、警车辆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进行稽查,稽查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并送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备案,严禁公路“三乱”行为。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戴标志,同时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交通规费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对经查实的偷、漏、欠、逃交通规费的车辆,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政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稽查的方式进行追缴和处罚。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票据,罚款收入由市统一上缴省财政。
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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