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规费、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
市和县(市)、区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省编委的具体要求和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确定。人员组建方案,按省编制、人事部门确定的人员选调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按照当地同类机构标准确定,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撤销市和县(市)、区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稽查机构。原各级汽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及设施一并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同时缴纳客(货)运附加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