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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10号)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19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旅游、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港口、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选址或者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途;

  (二)建设项目的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备等弱电系统;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同意建设或者不同意建设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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