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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新乡市电缆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新乡市电缆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新政文[2005]30号)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原新乡市电缆厂所在地属我市的公共绿地规划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原新乡市电缆厂的全部国有划拨土地,共计48.18亩,地面附着物全部拆除,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由市政府一次性补偿给企业(用于补偿职工和归还贷款)。原新乡市电缆厂及主管单位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务必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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