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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来,经过环保系统拉网检查,发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有所抬头。这些企业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破坏环境,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务院早就明令取缔、关闭,而在我市某些县(市)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屡禁不止,且有泛滥势头,充分暴露出个别地方政府对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手腕不硬,更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为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必须坚决查处、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对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与所属县(市)区政府财政资金和目标考核挂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文中所列15类企业简称“十五小”企业。
  《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等文件中所列小煤矿、小炼油、小火电、小玻璃、小水泥等5类企业简称“新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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