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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交通、商务、建设、中小企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企业权益保护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应当代表企业利益,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各类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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