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新乡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
(民政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
卫生局交通局城市规划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电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为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根据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现状及有关政策法规,经市民政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对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如敬老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等和建设专供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弃、残儿童使用居住的建筑和公共建筑,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政策上优惠和扶持。
一、民政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深化改革的原则,认真制定社会福利设施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同时要积极探索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业及老龄工作结合的新路子。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照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和管理程序,严格审批,避免盲目发展,浪费社会福利资源。
二、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选择交通便利、位置适宜的区域。各县(市)、区要设立一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社区居委会要设立一处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站(老年之家)。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标准内从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