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研究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协调解决科普工作重大问题。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编制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以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条 每年5月的第3周为本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改造;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科技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科技馆。尚无条件建立科技馆的县(市),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文献馆、文化馆、群艺馆、青少年宫等科普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向公众开放的制度,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发挥其科普教育功能,并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和科技活动周期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前款规定的科普场馆运营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保证其正常运行。
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科普场馆、设施。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