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科学素质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组织参与科普活动。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宣传科学技术知识,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防病防疫、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科普工作应当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普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科学技术、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普工作规划建议;
(二)研究提出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