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执行标准及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取得相应资质的本市或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
(六)检化验人员职称证书(至少三个以上)复印件;
(七)使用说明书;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新产品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十)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地进津产品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评估(鉴定)资料及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技术持有人的证明文件及技术使用说明;
(四)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文件;
(五)新技术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
(六)外省市的技术持有人(含新技术)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鉴定)资料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
第七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和技术持有人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二楼)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或者通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tjcac.gov.cn)。
(二)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单位携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一式五份),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提交备案资料。
(三)市墙改节能中心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属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委托天津市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