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并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 人以上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该项指标为40分(松原市为30分)。
各市州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次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各市州非煤企业、煤矿企业、道路交通和消防火灾事故四项控制指标总死亡人数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各市州四项控制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省政府下达控制指标的,不能作为2007年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第一档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扣10分。
(一)生产事故(20分。松原市10分)
没有煤矿企业的松原市该项指标为10分,其它8个市(州)该项指标为20分。每超过控制指标1人,扣2分。
(二)道路交通事故(10分)
1.全年不发生一次死亡10以上(包括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该项指标为3分。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扣3分。
2.全年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数不超过上年同期。该项指标为2分。每超1%扣1分;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超过3起,扣2分。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以上。该项指标为5分。下降没有达到2%的,每少下降0.1%,扣0.1分。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超过10%的,扣5分。
(三)消防工作(10分)
1.政府责任体系。该项指标为1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3号)要求,各地政府每季度研究一次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本地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针对火灾形势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每少一次扣0.25分。
2.消防经费。该项指标为1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吉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指导性保障标准》(吉财行[2006]151号)的文件要求,各地2007年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基数增长差额的50%,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2007年消防装备配套专项经费,未完成的扣0.5分。
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该项指标为2分。完成城市消防栓欠帐数,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市(州)级、县级和中心镇、重点镇、一般建制镇的消防总体规划修改和编制任务,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2007年第三批消防特勤队建设,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危旧营房改造项目,未完成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