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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7]2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结合2007年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省安委会办公室对《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检查各市(州)落实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受省政府委托,将于年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并根据本办法评分。各分项指标评分办法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事故防范工作。针对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特点,适时召开由主要领导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纪要,做到上报下达。该项指标为5分。每次会议没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扣2分;缺少纪要、没有上报下达或未督察落实的,扣1.5分。

  二、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该项指标为5分。各市(州)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没有责任制的,扣2分;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未落实到位的各扣2分。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该项指标为10分。各级政府没有进行专题部署的,扣2分;未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扣2分;未查明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的,扣2 分;未督促隐患单位对已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积极整改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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