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稳定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工作的通知
(川价发〔2007〕143号 2007年8月13日)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今年以来,受全国生猪市场行情影响,我省生猪和猪肉价格上涨较快,涨幅偏大。由于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稳定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对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办〔2007〕1882号)等文件要求和8月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市场猪肉、粮油等主要食品价格监管和监测力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全省21个市、州物价局立即启动生猪(肉)、粮油等12个主要食品价格和市场异常情况每日报告制度。加强生猪生产、屠宰及猪肉销售情况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密切关注市场粮价走势,粮食主产县要做好小麦、稻谷收购价日报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粮油、猪肉出现价格大起大落、集中购买、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重大情况要专题报告,各地价格监测预警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不得出现漏报、瞒报。要加强粮油、肉禽蛋奶及饲料生产、供应、批发等环节价格的调查和动态分析工作,了解供应、销售数量和商品库存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变动趋势,分析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加大对生猪等农产品收购、检疫、屠宰、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收费检查的力度,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统一规范全省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防疫费、动物产品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排污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涉及生猪各环节的骟割服务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费、消毒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范,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产地出境检疫费、产地出境消毒费、重大疫病防治劳务费等收费项目,停止对农民在生猪(活猪)交易市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实行生猪收费全面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征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要集中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公路收费站点的收费行为,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