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的回复
(川价发〔2007〕140号 2007年8月13日)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的请示》(绵价〔2007〕27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我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第
一条“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涉及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投入、公益性的非盈利医疗机构,其他盈利性医疗机构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不得高于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价格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