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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二是科学规划布局。要按照规模化、园区化、一体化发展模式,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等情况,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鼓励盐资源就地转化,促进资源、产业、经济协调发展。

  三是加强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既要注重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又要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

  三、坚持依法开发利用盐资源

  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盐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盐资源的行为。

  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并依法实行资源的有偿使用。对于省级重点能源化工项目所需盐资源,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配置所需资源;其他盐化工项目所需资源,均要严格按照招、拍、挂形式进行市场化配置。若盐化工项目非因政策原因而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配置的盐资源另作他用或流入盐业市场,盐矿权将由政府收回另行处置。

  国家对食用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许可证制度。食用盐生产、流通和批发必须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准运许可和批发许可。

  四、规范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为有效开发、合理利用盐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盐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管理程序。

  (一)盐资源勘查项目审批。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盐资源,必须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申请,获得勘查许可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取得探矿权。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当先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汇交地质材料,凭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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